
【電站基礎知識系列】
電改名詞:售電主體和售電牌照
“售電主體”作為高頻詞匯,共16次出現在中發[2015]9號文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》中,那么什么是售電主體?怎么成為售電主體?本文將從基礎入手加以闡述。
一、定義
電力資源關系國民經濟命脈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,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。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,不得從事電力業務。
所謂電力業務,是指發電、輸電、供電業務。其中,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。
所謂售電主體,是指依法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、供電營業許可證[注1],并依法開展配售電業務的單位或個人。
[注1: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、輸電、供電三個類別。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證方可開展售電業務。]
售電牌照即為供電營業許可證,目前只有電網公司等及個別企業(用電直供中的發電企業)擁有該牌照。
二、如何辦理售電牌照
售電牌照歸屬經貿委核發,允許持證方開展電力貿易行為,但需具備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,以證明具備供電業務資格。
2.1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
該證的意義在于擁有此證,證明具備開展供電類電力業務的資格。
辦理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,應當具備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中要求的內容,才可以提出申請。具體要求為:
(一) 具有法人資格;
(二) 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;
(三)生產運行負責人、技術負責人、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,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;
以上為基本條件。
(四) 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;
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,供電營業區的劃分,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。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。(參見《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》)
(五) 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絡和營業網點;
(六) 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;
(七) 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。
具體辦理流程咨詢省級電力監管部門。
2.2供電營業許可證
該證的意義在于擁有此證,證明具備開展供電業務的條件。
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,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:
1.供電營業區申請登記表Ⅰ;
2.供電營業區申請登記表Ⅱ;
3.供電營業區申請登記表Ⅲ;
4.能反映營業區域邊界的供電區域地理平面圖;
5.設立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及相應的供電營業區域;
6.電源容量及分布、供電網絡及負荷分布圖;
7.電源與電力網的改造與發展規劃;
8.企業性質、組織機構、人員構成及數量、主要技術業務人員資格證明
9.注冊資本(驗資報告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);
10.售電價格及其依據;
11.外購電的數量及協議文本;
12.保證安全生產必須的基礎設施、工具機、計量、試驗、調度、通訊及交通運輸裝備證明;
13.技術業務的規章制度;
14.供電營業區申請表;
15. 其他認為必須的資料。以上材料各提供一式三份。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必須真實,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、蓋章。其中書面材料屬于復印件的,申請人必須向受理申請的部門出示原件,經辦人員核對無誤后退還原件;相關單位為行政許可申請專門出具的證明材料,必須為原件;
具體辦理流程,咨詢當地經濟貿易委員會。
三、哪些單位可以成為售電主體
新電改放開的只有新增的配售電業務,原有的配售電業務不做變動。售電側市場化改革將允許6類企業成為新的售電主體,包括:
1.現有的獨立配售電企業;
2.高新產業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組建的售電主體;
3.社會資本投資售電主體;
4.擁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;
5.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;
6.發電企業。
四、總結
售電牌照是售電主體的通行證,因此隨著售電市場以及新的售電主體的放開,資本市場關注的問題是到底誰能拿到此輪電改的第一張售電牌照。其中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,售電牌照的爭奪必將成為下一個焦點。